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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行世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李发能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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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961号
  • 案件名称

    中行世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李发能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行世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李发能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961号原告:中行世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2层0233。法定代表人:孟超群,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乔兴禹,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龚政,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别授权。被告:李发能,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中行世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发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行世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中行世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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