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世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李发能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81民初49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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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民初4961号案件名称
中行世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李发能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黔西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行世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李发能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81民初4961号原告:中行世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2层0233。法定代表人:孟超群,系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乔兴禹,贵州本芳(黔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龚政,贵州本芳(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别授权。被告:李发能,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市人,住贵州省黔西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中行世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发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行世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中行世融(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仍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贾佐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璇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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