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春艳、锦州晟合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3执保15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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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3执保1570号案件名称
陆春艳、锦州晟合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民事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陆春艳;锦州晟合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3执保1570号申请保全人:陆春艳。被保全人:锦州晟合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上列当事人财产保全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8)吉0113民初3621号民事裁定书已进入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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