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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珍、任国臣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6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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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6152号
  • 案件名称

    张珍、任国臣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张珍;任国臣;北京国泰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6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珍,男,195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霞,定兴县城区明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任国臣,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兴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国泰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羊头岗村村委会西9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MA019C2TXK。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经理。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明利,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珍因与被上诉人任国臣、北京国泰鼎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鼎兴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21)冀0626民初9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珍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定兴县人民法院(2021)冀0626民初987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定兴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审查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因被上诉人拖欠劳务工资纠纷,定兴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受理。2021年5月25日,该案与一同立案的971、973、965、968号同类案件并案审理,进行了告知询问。在询问过程中,上诉方强调本案属于劳务合同纠纷。被上诉人方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陈述被上诉方与上诉人不相识,不认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亦不否认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一审法院应就本案实体内容进行审理,在依法查实双方的法律关系确为劳动关系之后,才能作出驳回裁定。而一审法院主观认定索要工资就属劳动争议案件,系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作出裁决系适用法律错误。上述条例已于2011年1月8日第5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予以废止,详见《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附件1第六条。上诉人仅为一农民工,一审诉求的是劳务工资。在向被上诉人讨要无果后寻求法律救济。但被上诉方任国臣否认亲属关系,否认上诉人为其打工的事实,想方设法掩盖事实真相、阻碍诉讼。导致一审裁决审查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纠正,裁定指令定兴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任国臣、国泰鼎兴公司辩称,2019年2-5月份,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用工关系。我方与上诉人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张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款181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珍索要工资属劳动争议,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张珍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珍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劳务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起诉主张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并未主张劳动关系,亦明确其起诉的工资款是劳务报酬,被上诉人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基于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上诉人原审之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应就本案进行实体审理。原审裁定以本案属劳动争议、应先予仲裁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21)冀0626民初98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康珍惠审判员  田 苗审判员  肖 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雪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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