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廷、彭道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43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431号案件名称
冯廷、彭道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冯廷;彭道松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431号申请执行人:冯廷,男,198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被执行人:彭道松,男,1979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冯廷与彭道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彭道松下落不明,申请人冯廷同意终结本案执行。根据人民法院认定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43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蒙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齐进军、李金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恢168号 下一篇 谭永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081执10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