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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进军、李金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6执恢1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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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6执恢168号
  • 案件名称

    齐进军、李金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吴起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齐进军;李金春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6执恢168号 申请执行人:李金春,男,1987年1月1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被执行人:齐进军,男,1972年3月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吴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春与被执行人齐进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金春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6民初125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齐进军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金春借款本金8万元。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齐进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齐进军共计偿还申请执行人李金春本息共计31万元,被执行人齐进军从2022年1月份起每6个月偿还申请执行人1.5万元,直至偿还完毕,并由吴宗璞(XXXXXXXXXXXXXX0638)为被执行人齐进军提供担保。同日申请执行人李金春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撤回了对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6执恢1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生 龙审 判 员  梁 志 喜审 判 员    穆 建 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邢 世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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