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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晶、吴生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24执15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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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724执1512号
  • 案件名称

    许晶、吴生亮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高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许晶;吴生亮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24执1512号申请执行人:许晶,女,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台县。被执行人:吴生亮,男,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甘州区。申请执行人许晶与被执行人吴生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甘0724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结案,该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吴生亮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许晶借款40000元,利息10000元,合计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5元。现该案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吴生亮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费65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自愿达成如下和解议:本案案件款50525元,已付2000元,未付48525元。由被执行人吴生亮于2021年12月30日前履行30000元,于2022年6月30日前履行18525元。执行费658元已由被执行人吴生亮当庭缴纳,现申请执行人许晶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甘0724执1512号的执行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能按上述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孔瑞东审判员  张 帆审判员  张玉龙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文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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