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新升、漆小群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03执27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2750号案件名称
周新升、漆小群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周新升;漆小群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03执2750号申请执行人:周新升,男,198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漆小群,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1103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漆小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2018)湘1103民初4653号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3日至2018年10月23日止的利息400000元;被执行人漆小群按本金1000000元月息2分支付申请执行人周新升自2018年10月24日起的利息至借款本金偿还完毕时止;并负担诉讼费1740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16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漆小群在银行有存款。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漆小群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434360元。二、在冻结期间,被执行人漆小群不得转移被冻结的财产及其权益,不得对被冻结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责令被执行人漆小群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四、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国靖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唐伟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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