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建平、王铁柱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2执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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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22执419号案件名称
于建平、王铁柱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于建平;王铁柱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于建平,男,1989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建昌县。被执行人王铁柱,男,1976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户籍地辽宁省喀左县,现住址不明。申请执行人于建平申请执行王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2020)辽14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为执行依据,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执行,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建平申请执行王铁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失信被执行人。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全面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1422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可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阳代理审判员 金 铭代理审判员 范廷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东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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