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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国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02民初599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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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02民初5992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梁国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梁国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
  • 案件缘由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802民初5992号之一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长城北路保险公司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2734252XM。法定代表人:赵智勇,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志斌,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系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15272XXXX503150019。被申请人:梁国宝,男,198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住榆阳区,公民身份号码:61272XXXX810180914。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梁国宝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作出(2021)陕0802民初59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梁国宝名下价值60460.45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现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书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梁国宝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21年7月12日作出的(2021)陕0802民初5992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梁国宝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及网络资金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雯   二○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琅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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