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克刚、马新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7503执15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7503执158号案件名称
冯克刚、马新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冯克刚;马新广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白河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7503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冯克刚,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被执行人:马新广,男,1959年8月1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安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克刚与被执行人马新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20)吉7503民初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马新广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新广立即履行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冯克刚与马新广达成和解,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7503执1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志敏审判员 鲁 伟审判员 台益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明远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