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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旭、王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3执8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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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3执808号
  • 案件名称

    袁旭、王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洋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袁旭;王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3执808号申请执行人:袁旭,男,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燎原航空机械制造公司。被执行人:王莉,女,汉族,陕西省洋县人,住洋县洋州街道办事处金家村。申请执行人袁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723民初88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王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0元,本院于同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莉个人公积金账户资金17000元后(申请执行人领取16845元,余155元作为案件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袁旭与被执行人王莉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剩0余借款本金63155元以及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1020元,共计64175元,被执行人王莉于2021年10月起,每月向申请执行人还款3000元,在两年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完毕,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现申请执行人袁旭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其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3执80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不按约定履行,申请执行人可被执行人不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否则可能丧失有关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人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龙 超书 记 员 吴 昊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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