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猛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保2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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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保2376号案件名称
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猛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张猛;田巍;徐忠坤;潘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保2376号申请保全人: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秀娟。被保全人:张猛,男,1977年6月7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保全人:田巍,男,1977年5月3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保全人:徐忠坤,男,1970年4月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保全人:潘鹏,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本院执行的长春市朝阳市政工程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猛、田巍、徐忠坤、潘鹏其他案由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吉0104民初78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邢子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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