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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全娣、谢应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02执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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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02执1649号
  • 案件名称

    代全娣、谢应元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代全娣;谢应元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02执1649号申请执行人:代全娣,女,汉族,1952年2月22日出生,住汉滨区。被执行人:谢应元,男,汉族,1966年7月16日出生,住汉滨区。关于代全娣与谢应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0902民初47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被告谢应元偿还原告代全娣借款本息共计76万元(借款本金50万元),在2020年10月23日前偿还20万元,在2021年10月23日前偿还20万元,下余36万元在2022年10月23日前还清;如果被告谢应元逾期还款,则应偿还原告代全娣借款本金50万元,并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2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5400元,由被告谢应元负担。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谢应元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代全娣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后经本院各方查询,被执行人谢应元名下有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某某某某某某楼2幢1单元202室房屋,已被本院另案多次查封,且该房屋正在进行拍卖。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消费限制。经合议庭评议,应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陕0902执16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待上述房屋拍卖结果出来后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禅审判员 乐发波审判员 张 欣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瑞鹏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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