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14民初68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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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民初6819号案件名称
杨某、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某;徐某案件缘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4民初6819号原告:杨某,女,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告:徐某,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原告杨某诉被告徐某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的撤诉。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吴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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