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某、锦州正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11执8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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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执878号案件名称
韩某某、锦州正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韩某某;锦州正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11执878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69年2月14日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军,系锦州市太和区兴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锦州正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百股村140号。法定代表人:尹超伊,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韩某某与锦州正大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711民初30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谈德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杜 楠书 记 员 朱祉冰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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