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徐秋芬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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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557号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徐秋芬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徐秋芬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557号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住所地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三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572628215J。负责人:谭明华,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世豪,江苏金棕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磊,江苏金棕榈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申请人:徐秋芬,女,1970年8月21日生,汉族,住江阴市。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申请人徐秋芬信用卡纠纷一案,申请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秋芬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并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秋芬的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嫏书 记 员 刘璇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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