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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逸飞、杨成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327执16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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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327执16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盛逸飞、杨成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苍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盛逸飞;杨成威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327执16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盛逸飞,男,1995年7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 委托代理人:章俊,上海市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成威,男,199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苍南县。 申请执行人盛逸飞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27民初4875号,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0000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5月18日向被执行人杨成威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杨成威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机构、车辆管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登记机构等相关财产登记机构、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杨成威的财产情况,并走访了被执行人的住所地或户籍地,向村居干部、周边邻居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及去向,发现被执行人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在相关部门也无房产、工商登记信息;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到车牌号为×××奇瑞牌小型轿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上述车辆已被本院(2021)浙0327执291号执行案件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1年9月1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0000元及利息,也未缴纳本案诉讼费532元、执行费650元。 因被执行人杨成威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成威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杨成威拒不申报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决定予以罚款1000元。 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327执162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雪雪 审判员林海 审判员林其长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马必治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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