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畅、段金君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706民初87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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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706民初8789号案件名称
李畅、段金君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李畅;段金君;段忠奇案件缘由
健康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706民初8789号原告:李畅。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婕,连云港市海州区云台林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金君。被告:段忠奇。原告李畅与被告段金君、段忠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8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畅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畅撤诉。审判员 胡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涛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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