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渤、刘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1民初2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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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民初2225号案件名称
秦渤、刘凯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秦渤;刘凯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1民初2225号原告:秦渤,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农电新村B区。被告:刘凯,男,198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秦渤与被告刘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中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其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秦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王友洋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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