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阳县盈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伍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1执恢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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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21执恢224号案件名称
祁阳县盈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伍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祁阳县盈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伍明;康厚萍;蒋训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1执恢224号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盈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祁阳市。法定代表人:谢喜明,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伍明,男,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康厚萍,女,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永州市零陵区。被执行人:蒋训雄,女,1974年4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祁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阳县盈正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伍明、康厚萍、蒋训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1121执恢2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海平审 判 员 江柏林审 判 员 周高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申 露书 记 员 孙思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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