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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雍雍、韩小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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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523号
  • 案件名称

    郑雍雍、韩小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扶风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郑雍雍;韩小宁;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韩某某,女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某某、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郑某某、韩某某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无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4执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院印)书  记  员 张瑞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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