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雍雍、韩小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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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523号案件名称
郑雍雍、韩小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郑雍雍;韩小宁;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523号 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郑某某,男性,汉族。 被执行人:韩某某,女性,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郑某某、韩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扶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执行人郑某某、韩某某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后认为被执行人已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已无执行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予以同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324执5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院印)书 记 员 张瑞丽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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