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谢家利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210民初3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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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210民初3907号案件名称
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谢家利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芜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谢家利;张香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皖0210民初3907号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天地城市花园02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757211243。法定代表人:李小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凤,该公司员工。被告:谢家利,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皇家花园24幢1606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501228212。被告:张香艳,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皇家花园24幢1606室,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606117809。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家利、张香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经交纳物业服务费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志 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陶 玉 玲书 记 员 倪 俐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皖0210民初3907号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安徽新芜经济开发区天地城市花园02幢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757211243。法定代表人:李小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凤,该公司员工。被告:谢家利,男,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皇家花园24幢1606室,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8501228212。被告:张香艳,女,198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湾沚镇皇家花园24幢1606室,公民身份号码342422198606117809。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家利、张香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被告已经交纳物业服务费而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芜湖县龙华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张 志 荣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陶 玉 玲书 记 员 倪 俐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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