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宜县钤盛物业有限公司与林毛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赣0521民初1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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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521民初1905号案件名称
分宜县钤盛物业有限公司与林毛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分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分宜县钤盛物业有限公司;林毛古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赣0521民初1905号原告:分宜县钤盛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天工北大道西侧(钤景星城南区香梅苑)3幢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21MA39U3KK34。法定代表人:晏志夹,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林毛古,男,1975年5月1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原告分宜县钤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毛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分宜县钤盛物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分宜县钤盛物业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林毛古的起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分宜县钤盛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分宜县钤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文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廖新良书 记 员 戴梦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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