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渤海新区永安建设机械租赁处、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3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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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3022号案件名称
沧州渤海新区永安建设机械租赁处、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沧州渤海新区永安建设机械租赁处;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淑云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3022号申请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永安建设机械租赁处,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工贸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齐建升,经理。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西环中街90号人大一楼。法定代表人:刘斯峨,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淑云,女,1962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职工,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申请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永安建设机械租赁处与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淑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黄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983民初404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沧州渤海新区永安建设机械租赁处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案件款57000元。经本院多次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9月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淑云无金融理财登记信息、无股息红利。三、本院于2021年8月3日、9月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淑云名下无银行存款四、本院于2021年8月3日、9月3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淑云无车辆登记信息。五、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委托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沧州市运河区分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淑云未有收益类保险登记信息。六、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委托沧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唐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淑云无房产、土地登记信息。七、本院于2021年8月22日委托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淑云无住房公积金。八、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并送达被执行人。九、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河北圣基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淑云居住区域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并作了调查笔录。十、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与申请执行人见面,进行终本约谈,申请人书面签字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十一、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9月17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洪军审 判 员 王金柱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白 云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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