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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晓敏、向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02执7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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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执7459号
  • 案件名称

    吴晓敏、向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吴晓敏;向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02执7459号申请执行人:吴晓敏,女,199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行人:向兵,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本院在执行吴晓敏与向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购买证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信息,其名下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本院查封处置(有些已抵债给他人),告知申请执行人后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约谈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措施,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 璟审判员 杨 彪审判员 袁红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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