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拴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30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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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307号之一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拴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拴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3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城关镇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亮,男,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塬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邢拴虎,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千阳县。本院在执行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邢拴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8民初457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邢拴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邢拴虎银行存款397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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