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雁、曾亚伏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81执72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727号案件名称
刘雁、曾亚伏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雁;曾亚伏;曾朝辉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381执72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雁与被执行人曾亚伏、曾朝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曾亚伏、曾朝辉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雁15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其他执行案件中,刘雁(刘红艳、朱婵奇)应共同赔偿曾亚伏、曾朝辉损失人民币419583.48元【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民终2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现双方同意就两案执行标的款予以品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贺引胜、袁海平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881民初5458号 下一篇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晓松等银行卡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13执恢875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