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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雁、曾亚伏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381执7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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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1执727号
  • 案件名称

    刘雁、曾亚伏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雁;曾亚伏;曾朝辉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381执72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雁与被执行人曾亚伏、曾朝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曾亚伏、曾朝辉支付申请执行人刘雁154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43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其他执行案件中,刘雁(刘红艳、朱婵奇)应共同赔偿曾亚伏、曾朝辉损失人民币419583.48元【由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03民终20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现双方同意就两案执行标的款予以品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3民终13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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