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朋波、牛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5执恢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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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5执恢204号案件名称
杨朋波、牛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礼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杨朋波;牛晶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5执恢204号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女,199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卓,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9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甲,男,197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泾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2019)陕04民终9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牛某某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剩余执行款申请执行人牛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执行款共计530000元,已支付186000元, 剩余执行款344000元从2021年9月份开始,每月25日前由杨某某支付牛某某3500元直至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某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425执恢20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魏 超 宏审 判 员 李 高 超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 斌 斌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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