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国真、熊永福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528执2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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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528执2447号案件名称
周国真、熊永福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周国真;熊永福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528执2447号申请执行人:周国真,男,1953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被执行人:熊永福,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国真与熊永福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周国镇与熊永福私下和解,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528执24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熊懿辉审判员 陈宗达审判员 易浩楠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 蒙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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