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曲徳民、王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506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民初5062号
  • 案件名称

    曲徳民、王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曲徳民;王波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4民初5062号原告:曲徳民,男,1971年3月1日生,满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现住昌图县。被告:王波,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原告曲徳民与被告王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曲徳民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徳民撤诉。案件受理费745元,由原告曲徳民负担。审 判 员 郑海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孟 佳书 记 员 陈会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