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徳民、王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24民初5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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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24民初5062号案件名称
曲徳民、王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昌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曲徳民;王波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24民初5062号原告:曲徳民,男,1971年3月1日生,满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现住昌图县。被告:王波,男,1977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昌图县。原告曲徳民与被告王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曲徳民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徳民撤诉。案件受理费745元,由原告曲徳民负担。审 判 员 郑海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法官助理 孟 佳书 记 员 陈会玲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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