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辉、孙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129执3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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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129执342号案件名称
王明辉、孙明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延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明辉;孙明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129执342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辉(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男,1972年9月25日,汉族,农民,住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孙明(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男,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xxxxxxxxxxxx。本院执行的王明辉依据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黑0129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孙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明辉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孙明给付尚未履行的借款本金11800元以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95元、公告费280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明所有位于xxxxxxx房屋一处(村房产证哈延字第xxxxxxxx号),但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处置该房屋,目前,被执行人孙明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上述被执行人孙明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孙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现申请人王明辉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寿县人民法院(2020)黑0129民初6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次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金玲审判员 张绍春审判员 韩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旭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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