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2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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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104民初12126号案件名称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银川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康宁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104民初12126号原告: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华府万和城15号楼9层。 法定代表人:纳清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红,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北京市中闻(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宁,男,198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8月19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银川承天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谷胜龙二○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郭威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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