敦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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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3民初3651号案件名称
敦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敦化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敦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3民初3651号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敦化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被告:刘某,女,1983年1月21日生,汉族。 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敦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敦化市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耀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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