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2执1706号申请执行人何邦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蒋勇波,女,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礼国,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邦刚、蒋勇波与被执行人永州市鑫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20)湘1102民初3440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