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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大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湖南万樟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24执保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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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24执保117号
  • 案件名称

    湖南大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湖南万樟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茶陵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大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湖南万樟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茶陵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224执保117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万樟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2021)湘0224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万樟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已冻结到被执行人湖南万樟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2500元。本院认为,(2021)湘0224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保全完毕,申请执行人湖南大为知识产权有限公司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茶陵县人民法院(2021)湘0224财保15号全部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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