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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思思、田思思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11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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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182号
  • 案件名称

    田思思、田思思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田思思;田思思;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支行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7执11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支行,住址西安市高陵区。法定代表人:姚晓萌,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田思思,女,汉族,1992年2月1日出生,住西安市高陵区西张市。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高陵区支行与被执行人田思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0)陕0117民初3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执行依据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经在车管、房管、银行等部门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冻结,依法向车管部门送达相关查封手续,车管部门未查询到该车辆信息,无法查封;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其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经查控、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案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现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117执118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乐审  判  员    张  亮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 官 助 理   谷飞龙                               书  记  员    陈 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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