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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庆光、赵治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17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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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1787号
  • 案件名称

    曹庆光、赵治家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伊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曹庆光;赵治家;姚社勋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1787号申请执行人:曹庆光,男,汉族,1978年3月2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执行人:赵治家,男,汉族,1963年11月28日生,住伊川县。被执行人:姚社勋,男,汉族,1975年3月1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曹庆光与赵治家、姚社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豫0329民初2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治家、姚社勋应偿还申请人曹庆光借款1940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赵治家、姚社勋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曹庆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8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7月20日、9月1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扣划被执行人姚社勋名下网络资金1000.9元,扣划被执行人赵治家名下网络资金540.39元,以上共计1541.29元。冻结被执行人赵治家、姚社勋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8月4日届满;冻结被执行人赵治家、姚社勋名下财付通支付账户,冻结期限至2022年7月28日届满。2、发现被执行人赵治家名下有豫C×××**号车辆,经查询已达报废标准,故无法执行。3、未再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三、2021年9月1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伊川县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9日,通过到伊川县不动产登记局、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伊川管理部、伊川国土资源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2021年9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应于期限届满前15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如申请执行人在到期前不及时向本院申请,视为申请执行人不再主张该项强制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9400元及利息,实际执行到位1541.29元,尚余17858.71元及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员 张锁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萌萌书 记 员 何向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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