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晓忠、宝鸡宏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4执5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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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4执517号案件名称
康晓忠、宝鸡宏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扶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康晓忠;宝鸡宏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扶风县人民法院扶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324执517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宏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性,汉族。申请执行人宝鸡宏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宝鸡宏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依据扶风县人民法院作出并生效的(2020)陕0324民初1480号民事调解书向扶风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康某某支付货款79890元,承担案件诉讼费890元。本院当日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康某某在银行、互联网金融、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及证券、自然资源等进行查控,查明被执行人康某某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在传统查控中,本院在扶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处查明被执行人康某某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宝鸡宏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康某某其他可供财产的线索,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将被执行人康某某纳入失信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拟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程序以短信形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宝鸡宏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本院经合议庭合议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康某某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宝鸡宏宇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对(2021)陕0324执51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袁少宁审 判 员 卢林祥审 判 员 张海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瑞丽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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