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顺兴、吴锦洪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2021)粤0605民特3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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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605民特335号案件名称
吴顺兴、吴锦洪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行为能力认定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佛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吴顺兴;吴锦洪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605民特335号申请人:吴顺兴,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吴锦洪的姐姐。委托代理人:陆沛林,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萧珏,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锦洪,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代理人:江伟嫦,女,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吴锦洪的姨妈。申请人吴顺兴申请宣告吴锦洪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顺兴称:吴顺兴与吴锦洪是姐弟关系。因吴锦洪是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为确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吴锦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吴顺兴为吴锦洪的监护人。代理人江伟嫦称:同意申请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吴锦洪,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吴锐新(已于1999年12月5日死亡)与江惠嫦(已于1994年11月30日死亡)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吴顺兴、吴锦棠、吴锦洪。吴锦洪未婚未育。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吴锦洪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诉前鉴定。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佛三医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0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吴锦洪为:(1)重度精神发育迟滞,(2)症状性癫痫,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吴顺兴是吴锦洪的姐姐,与吴锦洪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认定吴锦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佛三医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0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合理,鉴定意见认定吴锦洪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吴顺兴是吴锦洪的姐姐,愿意担任监护人,吴锦洪的其他亲属对由吴顺兴作为吴锦洪的监护人无异议,且由吴顺兴担任吴锦洪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吴顺兴的上述申请予以准许。吴顺兴作为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吴锦洪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吴锦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吴顺兴为吴锦洪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晓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肖诗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人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节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权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605民特335号申请人:吴顺兴,女,197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吴锦洪的姐姐。委托代理人:陆沛林,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萧珏,广东华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锦洪,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代理人:江伟嫦,女,195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吴锦洪的姨妈。申请人吴顺兴申请宣告吴锦洪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顺兴称:吴顺兴与吴锦洪是姐弟关系。因吴锦洪是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为确保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宣告吴锦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吴顺兴为吴锦洪的监护人。代理人江伟嫦称:同意申请人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吴锦洪,男,1987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吴锐新(已于1999年12月5日死亡)与江惠嫦(已于1994年11月30日死亡)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吴顺兴、吴锦棠、吴锦洪。吴锦洪未婚未育。本院依法委托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吴锦洪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诉前鉴定。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8月23日作出佛三医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0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诊断吴锦洪为:(1)重度精神发育迟滞,(2)症状性癫痫,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吴顺兴是吴锦洪的姐姐,与吴锦洪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认定吴锦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佛山市第三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佛三医司鉴所[2021]精鉴字第0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依据合理,鉴定意见认定吴锦洪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予以采纳。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需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监护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吴顺兴是吴锦洪的姐姐,愿意担任监护人,吴锦洪的其他亲属对由吴顺兴作为吴锦洪的监护人无异议,且由吴顺兴担任吴锦洪的监护人并无不当,故本院对吴顺兴的上述申请予以准许。吴顺兴作为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吴锦洪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吴锦洪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吴顺兴为吴锦洪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叶晓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肖诗韵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节选)第三十四条: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事实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人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节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权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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