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安县金墅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王永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23民初35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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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3民初3561号案件名称
台安县金墅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王永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康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台安县金墅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王永雯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23民初3561号原告:台安县金墅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台安县达牛镇大田村。法定代表人:田江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华,女,汉族,1978年2月11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女,汉族,1990年7月7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系该公司与员工)。被告:王永雯,男,满族,1954年9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康平县。原告台安县金墅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以下简称金墅物业)与被告王永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速裁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墅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华、被告王永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墅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20年3月14日至2021年4月20日期间的物业费1,137元,违约金1,368元,合计2,505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金墅物业于2016年8月1日与台安房产开发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物业公司转包合同约定物业费高层1.2元/月/平方米,多层0.9元/月/平方米,阁楼0.45元/月/平方米,车库0.5元/月/平方米,商业网点0.5元/元/平方米,并进入小区进行服务。被告王永雯成为金墅北区W25楼东11门市业主,房屋住宅面积172.4平方米。服务期间原告认真履行合同义务,但是被告拖欠物业费1,137元,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第六章第二条需付违约金1,368元(1,137×3‰×373天),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被告王永雯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原告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由于未能举证证明被告造成原告实际损失情况,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永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台安县金墅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支付2020年3月14日至2021年4月20期间的物业服务费1,1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王永雯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树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宁新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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