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宇、贾永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陕0826执恢131号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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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826执恢131号之十案件名称
贾宇、贾永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绥德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贾宇;贾永平;丁凤琴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陕0826执恢131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贾宇,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居民,现住绥德县。 被执行人贾永平,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居民,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 被执行人丁凤琴,又名丁芬琴,汉族,陕西省绥德县石人,居民,现住址同上,系贾永平之妻。 本院在执行贾宇与贾永平、丁凤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绥德县人民法院(2019)陕0826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贾永平、丁凤琴的相关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企业注册信息等。2.本院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3.本院以(2019)陕0826执51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贾永平宁夏省银川市贺兰县朔方北街森林海小区19号楼3单元3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00402)一套房产予以查封,并于2020年6月9日张贴腾房公告,被执行人未腾空上述房产。4.本院对被执行人贾永平宁夏省银川市贺兰县朔方北街森林海小区19号楼3单元3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00402)一套房产进行网络询价,并于2020年7月30日对该房产进行司法拍卖,现已二拍流拍。5.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于贺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送达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时,被执行人贾永平、丁凤琴拒不配合过户、腾房,本院以拒执罪已向绥德县XXX移送立案侦查。6.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贾永平、丁凤琴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贾永平、丁凤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贾永平、丁凤琴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履行义务,通过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企业注册信息等;本院以(2019)陕0826执516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贾永平宁夏省银川市贺兰县朔方北街森林海小区19号楼3单元301室(不动产权证书号:20100402)一套房产予以查封、张贴腾房公告并进行评估、拍卖,二拍流拍后申请人同意以物抵债,因被执行人贾永平、丁凤琴拒不配合腾房,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现以拒执罪向绥德县XXX移送立案侦查;本院已对二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也再未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华荣 审判员 李少卿 审判员 程剑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扬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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