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与郑添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5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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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504号案件名称
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与郑添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郑添予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504号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英安镇富民村f-1-11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2404691047456D。 法定代表人:朱开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冰,女,198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郑添予,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 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添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立案。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1元,减半收取计115.50元,由原告珲春市世代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在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程成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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