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韩建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106执232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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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6执2329号之一案件名称
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韩建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韩建鸥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3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牛。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旺,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韩建鸥,男,1955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 原告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建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42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韩建鸥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兀魅力体育文化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双倍定金4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951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24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其名下的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轮候冻结,其名下位于×××房屋,本院于2021年6月4日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本院于2021年6月8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经实地查找及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至2021年9月26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32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肖 京 二О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严品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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