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仁梁、王雪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1025执5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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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1025执516-2号案件名称
张仁梁、王雪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张仁梁;王雪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1025执516-2号申请执行人:张仁梁,男,1984年2月24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被执行人:王雪,男,1986年10月5日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安县。申请执行人张仁梁与被执行人王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陕1025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内容为:王雪欠张仁梁材料款40,000元,于2020年1月22日前支付10,000元,于2021年2月9日前支付25,000元,于2021年5月11日前支付5000元。因被执行人王雪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仁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雪的银行存款(含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民政等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王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亦到被执行人王雪户籍所在地镇安县月河镇西川村进行了调查核实,未查到被执行人王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约谈给申请执行人张仁梁,申请执行人张仁梁的债权400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雪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现因被执行人王雪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张仁梁发现被执行人王雪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明阳审判员 姚其彬审判员 陈怀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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