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杨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1执6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921执622号案件名称
李某某、杨某某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某某;杨某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汉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1执62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汉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在陕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270702100110300577863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元,划拨被执行人杨某某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2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汪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喆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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