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飞、杜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521民初4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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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216号案件名称
陈飞、杜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飞;杜财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521民初4216号原告:陈飞,女,198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寒冰,邵东市东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杜财,男,1983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市。原告陈飞与被告杜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寒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95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6年8月1日,被告因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借款时,被告没有向原告出具借条,2016年10月16日被告方才向原告出具借条。原告向被告催讨借款未果,故原告诉诸法院,恳请法院判如所请。被告杜财既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飞与被告杜财系同学。2016年8月1日,被告杜财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当日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3万元。2016年10月16日,被告杜财向原告出具3万元欠条。欠条出具后,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500元。因被告中断联系,未再还款。原告诉至法院,酿成纠纷。以上事实,有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资料复印件、欠条原件及支付宝转账,以及原告陈飞的当庭陈述在卷予以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杜财因需要资金向原告陈飞借款3万元,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3万元,后被告就借款向原告出具3万元欠条。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了民间借贷的合意,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借款后,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500元,对余欠的借款本金29500元,被告理应偿还。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财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陈飞借款本金29,500元。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被告杜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如未在本判决生效后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原告应在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 判 员 张 利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周毓鹏书 记 员 赵 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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