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振兴区钻钻建材商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4执50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507号案件名称
丹东市振兴区钻钻建材商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丹东市振兴区钻钻建材商店;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507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钻钻建材商店,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振五街54-5-6号。经营者:罗晓红,女,196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丹东市元宝区。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72号院A座17层2004-2010号。负责人:田沐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振兴区钻钻建材商店与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期履行本院作出的(2020)辽0604民初63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的银行存款5941.1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冯一赫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