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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娣、陕西惠众鑫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4执7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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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4执792号
  • 案件名称

    李亚娣、陕西惠众鑫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李亚娣;陕西惠众鑫建设有限公司;惠建锋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4执792号申请执行人:李亚娣,女,199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西乡县。被执行人:陕西惠众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法定代表人:惠建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惠建锋,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商洛市。申请执行人李亚娣与被执行人陕西惠众鑫建设有限公司、惠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724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惠众鑫建设有限公司、惠建锋支付申请人李亚娣货款33036元及垫付案件诉讼费31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948.46元(时间暂以2021年1月6日止)。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惠众鑫建设有限公司、惠建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313元,申请执行费395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陕西惠众鑫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余额信息,惠建锋在银行账户有存款1221.56元,本院依法对上述存款进行冻结、划拨,该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被执行人在互联网金融无余额,无证券。本院委托商州市商州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惠建锋名下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惠建锋长期未在户籍地居住,无法联系,在村上仅有砖木结构住房四间。经商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被执行人惠建锋无房产登记信息。经本院查控反馈,陕西惠众鑫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惠建锋名下有比亚迪牌陕A****小轿车一辆,五菱牌陕H*****小型面包车一辆,上述车辆均于2012年注册登记,目前该车辆的现况及下落一直不明。本院将车辆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李亚娣明确表示该车辆无实际价值。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陕西惠众鑫建设有限公司、惠建锋发出限制消费令,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核查的事实认可,同意对未受偿的货款330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保留其债权。案件受理费313元,申请执行费395元,被执行人均未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本裁定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蒲仁明审判员  穆晓红审判员  周治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胡 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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