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锋洋运输有限公司、陈俊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81民初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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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81民初119号案件名称
常德锋洋运输有限公司、陈俊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常德锋洋运输有限公司;陈俊;唐振红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81民初119号原告:常德锋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上福居委会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A1号楼6层22室。法定代表人:易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裕林,湖南津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被告:唐振红,男,197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原告常德锋洋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俊、唐振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常德锋洋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常德锋洋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锋洋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常德锋洋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叔庆人民陪审员 杨六林人民陪审员 石雪珍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周诗雨书 记 员 吴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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