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吴波、程少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91民初90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291民初905号
  • 案件名称

    吴波、程少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吴波;程少刚
  • 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91民初905号原告:吴波,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程少刚,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吴波与被告程少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吴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吴波负担。审 判 员 王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小利书 记 员 安 月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