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波、程少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91民初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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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291民初905号案件名称
吴波、程少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吴波;程少刚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91民初905号原告:吴波,男,199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程少刚,男,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原告吴波与被告程少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吴波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波撤诉。案件受理费148元,减半收取计74元,由原告吴波负担。审 判 员 王春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刘小利书 记 员 安 月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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